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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师对于确定工程造价方法的整理总结
来源: 时间:2022-08-26

今年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各个行业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状态来。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业逐渐在建筑领域占有一席之地,逐渐发展壮大,占有重要地位。那么大家知道确定工程造价的方法有哪些吗?我们跟着全过程工程咨询 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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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过程工程咨询师告诉我们确定工程造价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一、由当事人约定。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约定时,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约定。1997年11月,我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约定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途径。

  二、确定招标投标,有利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严格执行基本施工程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能源、交通、邮电、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基础设施项目;

  2、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房等公共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国家对外贷款或担保、国家政策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经营融资等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等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制定。招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但在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经招标直接承包,或者合同未按照招标内容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使招标流于形式。

  三、协商确定。是由双方约定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四、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以上两种方法往往涉及鉴定问题。目前,一些地区委托设计院等法定鉴定部门以外的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定。这种委托不符合要求,也影响证据的使用。因此,委托鉴定应当委托法定鉴定部门。此外,人民法院在鉴定过程中应当积极组织配合鉴定部门工作,因为法院是案件审判的组织者和指挥官,鉴定部门协助法院工作。鉴定能否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直接涉及到每个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实用性,不能将委托书交给鉴定部门。等待结论,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以上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师给大家带来的干货分享,希望可以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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